三定三限安置房私下买卖合法有效,应依约分步完成产权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家庭因旧村拆迁取得两套定向安置房屋,家庭成员内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明确案涉403号房屋归子方单独所有。2015年,子方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总房款67万元,买受人先行支付60万元房款,剩余尾款过户结清,买受人收房后长期居住使用并承担房屋各项生活费用。多年后涉案安置房具备不动产办理登记条件,出卖人无故失联、拒不配合办理产权手续。买受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各方配合分步过户并承担违约金。法院审理认定涉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各方配合完成登记过户,对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本案是“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及履行”的典型标杆案例。首先,司法实践明确,此类安置房5年内限售属于行政管理性规范,并非法律强制性效力规定,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其次,家庭成员内部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实际权益归属清晰,出卖人有权对外处置房屋。再次,房屋长期由买受人占有、使用、缴费,交易真实合法,出卖人及共有产权人应遵循诚信原则配合履行过户义务。最后,合同未明确初始办证时限、无明确违约事实的,高额违约金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兼顾交易稳定性与公平原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