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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翻建家庭协议有效、虚假分家单无效,赡养贡献较大继承人可多分房屋权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村村民夫妇二人留有宅基地老宅,三姐妹为其法定继承人。2010年全家翻建老宅为二层楼房,事前三姐妹与父母签订《盖房及房屋处理方案》,明确建房出资出力、房屋共有及父母身故后份额归属等事宜。后续两姐妹持《分家单》主张均分房屋40%份额,被告否认该分家单真实性,经司法鉴定,分家单中被告及其配偶签字、指印均系伪造。经查,被告长期与父母同住、承担主要赡养、丧葬及房屋管护义务,二原告为非农户口、赡养付出较少。因案涉房屋无建设审批手续,法院仅处理占有使用权益,结合赡养贡献及协议约定,认定被告享有半数房屋权益,判令房屋由被告占有使用,驳回二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系农村宅基地老宅翻建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确立多项核心裁判规则。其一,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建房及房屋处置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其二,无当事人真实签字、捺印的虚假分家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房屋分割依据。其三,法定继承中,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房屋管护贡献更大的继承人,依法可多分遗产权益。其四,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自建房屋,无法确认物权所有权,法院仅处理占有使用权益,不影响行政机关后续合规认定。其五,农村宅基地权益优先保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户口继承人分割房屋实物份额的诉求,结合房屋使用现状及物尽其用原则,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