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独自办理丧葬事宜、合理使用丧葬费不构成不当得利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胞兄弟姐妹,二人父母分别于2010年、2011年相继离世,二老丧葬事宜全程由被告独自经办,相关丧葬手续、火化登记均由被告办理签字。被告依规领取二老丧葬费合计10000元,并全部用于殡葬运输、骨灰寄存、墓地安置等丧葬开支。原告因早年搬迁失联,十余年后才知晓父母离世及丧葬费领取事宜,遂起诉主张分割丧葬费、返还抚恤金共计5000元。被告抗辩丧葬费已足额用于丧葬支出,且涉案时段无对应抚恤金政策。原告未能举证被告领取抚恤金,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系家庭亲属间丧葬费不当得利纠纷的典型案例,明确两项核心裁判规则。其一,丧葬费性质为用人单位发放的“丧葬专项补助”,不属于遗产,专款用于死者丧葬开支,由实际操办丧葬事宜的近亲属支配使用。其二,不当得利认定以无合法依据获利为核心,被告领取的丧葬费全部用于父母殡葬开销,未私自获利,不满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其三,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存在抚恤金并被被告占有,却无任何证据佐证,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其四,亲属间丧葬事宜的处置应遵循公序良俗,长期独自操办丧事的近亲属,合理支出费用无需向其他亲属返还。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