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拆迁周转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村委会与合作社应连带支付欠付租金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旧村改造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约定原告房屋被拆除后,由村方提供回迁安置楼房及周转房屋。后因村方未按约交付正式定位楼,且未足额提供周转房屋,双方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村方以租赁原告一套三居室房屋的方式向原告支付租金补偿,租金标准为每月4500元,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协议签订后,村方自2020年3月1日起未再支付租金,原告起诉要求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欠付租金共计297000元。二被告认可欠付租金事实,但主张因村集体资金枯竭无力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均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支付欠付租金。
【律师评议】
本案是旧村改造中常见的拆迁安置义务转化为房屋租赁补偿纠纷。第一,拆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均属民事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村委会、合作社等合同主体应按约定履行。第二,被告以村集体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租金,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免除合同义务。第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据在案证据缺席判决。第四,本案提示村集体在旧村改造中应妥善安排资金来源、周转房屋及租金支付路径,避免将拆迁安置风险转嫁给被拆迁村民。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