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原告支付押金 2 万元;合同约定遇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可解除合同、退还押金,承租方提前解约则押金予以没收。原告主张房屋面临拆迁,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并腾房,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原告提前自行搬离商铺。另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按 1.5 元 / 度高额收取电费,要求返还差价。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法院认定原告无法证明存在约定的拆迁解约情形,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同时双方长期按该电价实际履行且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判决确认合同于庭审当日解除,驳回原告退还押金、返还电费差价的诉求。
【律师评议】
1.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主张存在拆迁事实、双方协商提前解约,应当提交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举证不能,需承担败诉后果。
2.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恪守 租赁合同清晰区分两种解除情形:政府拆迁(退押金)、承租方自行提前解约(押金不予退还),区分标准严格依据证据认定。
3.长期持续履行可推定双方达成合意 租赁期间承租方持续按既定电价缴费,较长时间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就电费标准达成事实合意,事后再主张返还差价一般不予支持。
4.双方当庭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可直接确认解除时间 合同解除时间不以实际腾房日为准,以双方达成合意的庭审日期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