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戊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先后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法定继承人为四名子女。家庭成员曾签订分家、翻建协议,并就部分遗产经生效诉讼判决分割完毕。后原告另行起诉,主张分割父母生前股份分红、医保报销款、多笔银行存款、早年房屋租金及丧葬费等遗产本息。本案部分被告未到庭应诉,其余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多属重复起诉、相关款项已由被继承人生前自行处分。法院核查证据后,仅对被告无法证实已交付被继承人的部分遗留存款、医保补偿款予以分割,驳回原告其余诉求,并对丧葬费据实处理。
【律师评议】
1. 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禁止重复起诉。对于前诉已经审理、分割完毕的遗产范围,当事人再次起诉主张分割的,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 被继承人生前自有财产享有自主处分权。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持有、自行支配的存款、租金、分红等财产,其处分行为合法有效,继承人无权事后主张重新分割。
3. 遗产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继承人主张存在未分割遗产的,需举证证明遗产在被继承人离世时仍存续、留存,举证不足需承担败诉后果。
4. 代办支取款项需举证交付事实。亲属代为支取被继承人款项的,需举证证明已交付并交由被继承人支配,无交付证据的,对应款项需作为遗产依法分割。
5. 丧葬费不属于法定遗产范围。丧葬费用于死者丧葬事宜,由实际操办人取得,不适用法定继承分割,法院可基于减少诉累原则一并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