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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系本村村民,多年前在村集体闲置荒地投入人力物力整治并种植果树。后被告在环境整治及腾退过程中,未与原告充分协商即砍伐案涉果树。原告主张果树数量较多并要求赔偿损失及利息;被告则主张已委托评估公司统计树木数量,并同意按评估补偿标准处理。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被告未经许可砍伐原告种植的果树构成侵权,参考评估数量及市场价值,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十五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持自起诉状送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律师评议】

1.侵害物权造成损害,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原告在集体土地上实际种植果树并进行管护,对果树享有合法财产权益,被告未经许可砍伐果树,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财产损失数额应结合证据酌定。原告主张树木数量及损失金额较高但举证不足的,法院可结合评估报告、政府答复、当事人陈述及同类树木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3.利息损失可从合理履行期限起算。双方未事先约定赔偿金额及付款时间的,利息损失一般从权利人主张权利并送达义务人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集体土地上种植权益不等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虽可能因未签订承包协议、未交纳费用而不享有完整承包经营权,但对其实际种植并管护的果树,仍可依法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