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乙系夫妻,婚后取得登记在乙名下的拆迁定向安置房一套。双方婚姻纠纷期间,被告丙、丁(乙父母)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乙,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案涉房屋过户至丙、丁名下。原告知晓后,主张三被告恶意串通、虚构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原审遗漏必要当事人、调解书侵害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结合借名合意、出资记录、长期居住使用及证件持有事实,认定借名买房关系真实有效,调解书内容无误、未侵害原告权益,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1. 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严格法定构成要件。提起该诉讼需同时满足: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原审诉讼、生效裁判文书内容存在错误、文书错误实际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举证不能则需承担败诉后果。
2. 借名买房关系以实质事实综合认定。法院并非仅依据登记权属判断房屋归属,会结合书面借名协议、全款出资主体、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物业费用缴纳、产权证件持有等多项事实,综合认定真实权属关系。
3. 婚后登记房产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登记一方名下的房产,若有完整证据证明系他人全额出资、借名购置,配偶未出资、未实际居住、未享有房屋权益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需充分举证。当事人主张亲属间虚假诉讼、恶意转移财产的,需提交完整证据链佐证,仅有婚姻纠纷时间重合、亲属关系等间接线索,不足以认定恶意串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