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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某经济合作社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二被告早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约定旧村改造拆迁安置事宜,由被告提供安置房屋、周转住房并承担相应安置义务。后续双方另行签订公证《房屋租赁协议》,原告将安置周转房屋出租给二被告,用于安置其他拆迁村民,明确租金标准及支付周期。协议履行期间,二被告自20203月起长期拖欠租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支付20203月至20252月欠付租金共计48万元。二被告当庭认可欠款事实,仅抗辩因村集体资金困难无力支付。法院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判令二被告足额支付拖欠租金。

【律师评议】

1. 民事拆迁安置、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基于旧村改造自愿签订拆迁协议及后续租赁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 债务人资金困难不能免除合同付款义务。村集体资金枯竭、无力支付属于自身经营风险,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不得据此拒付约定租金。

3.当事人自认欠款事实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被告当庭对欠付租金的周期、金额完全认可,构成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法院可直接据此认定欠款事实、支持原告诉请。

4.缺席审理不影响案件公正裁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在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自认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