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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原告乙与被告丙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婚后取得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先后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法定继承人为三名子女。两位老人晚年被评定为重度失能,长期与次子共同生活,次子主张自己尽了更多赡养照料义务,要求多分遗产;长女辩称父母曾口头表示房屋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两名原告仅请求确认继承份额,不要求实物分割。法院依据法定继承规则,结合赡养事实,酌定次子继承 40% 份额,其余两名子女各继承 30% 份额。

【律师评议】

1.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有效遗嘱,遗产由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口头赠与意愿若无书面遗嘱等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2.尽主要赡养义务、共同生活可依法多分 依据《民法典》第 1130 条,与重度失能老人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工作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有权请求适当多分。

3.份额确认之诉无需强制实物分割 继承人仅要求法院确认产权份额,不申请拍卖、折价或者实物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各自继承份额作出判决。

4.当事人对己方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主张其他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等抗辩意见,应当提交完整证据链,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