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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权属证书的推定与事实物权人对抗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4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实际入住涉案房屋,但因开发商长期未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一直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开发商经营困难,将名下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资产抵押给银行,并完成抵押登记。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孙某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系房屋实际权利人,银行无权处分涉案房屋。银行则主张,其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登记簿办理抵押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能够推定登记权利人为合法权利人,但该推定并非绝对不能推翻。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房屋交付使用情况以及未办理登记的原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孙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多次催促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未能办理登记系开发商原因造成,并非自身怠于履行义务。同时,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时,对涉案房屋已实际交付他人居住的事实具有合理审查可能。综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定孙某依法享有足以对抗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不再对涉案房屋继续执行。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认定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但并不意味着登记内容绝对不能推翻。当登记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明显不一致时,人民法院会结合交易背景、合同履行及实际占有情况进行实体审查。

2.实际购房人主张权利时,应重点证明合同合法有效、购房款已经支付、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以及未办理产权登记存在客观原因。如果因自身长期怠于办理登记而产生风险,则较难获得司法支持。

3.对金融机构而言,在办理房地产抵押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房屋实际占有状态的调查,避免因仅依据登记信息办理抵押而引发后续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