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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登记的确权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钱某系兄弟,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一套房屋。遗产一直未办理继承分割手续,双方亦未就房屋归属达成一致。后赵某持部分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继承登记,将涉案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钱某得知后认为,自己作为共同继承人从未同意办理单独登记,也未放弃继承权,遂起诉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涉案产权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于继承开始后形成的共有财产,在遗产依法分割前,各继承人依法共同享有权利。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申请办理全部产权登记,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登记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本案中,赵某无法证明钱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或者授权其办理单独登记,涉案登记缺乏合法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涉案产权登记,并依法确认双方对房屋继续享有共有权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登记并非当然产生实体权利。当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更正登记或者撤销错误登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继承房屋尚未完成分割前,各继承人依法共同享有遗产权益,一方未经授权办理全部产权登记,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3.办理继承登记时,应提前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产权登记,从源头减少确权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事项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更正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