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买卖后被拆迁的补偿分配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将其建设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王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完成交付,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数年后,当地实施征收拆迁,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将全部补偿款发放给登记建房人刘某。王某认为,其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长期居住使用房屋,应享有全部拆迁补偿;刘某则认为,自己仍系房屋登记建房人,补偿款依法应归自己所有。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产权房买卖纠纷中,拆迁补偿的归属应结合合同效力、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补偿项目性质及双方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对于因房屋本身价值形成的补偿利益,如果买卖合同依法有效且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买受人通常有权主张相应权益;涉及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成员资格等具有身份属性的补偿,则应依法归属于符合条件的权利主体。本案中,王某已长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房屋价值补偿依法应由其享有;涉及宅基地资格形成的补偿利益,仍应归属于刘某。法院据此对各项补偿进行了分类分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小产权房拆迁补偿案件中,并不存在“一方取得全部补偿”的固定规则。不同补偿项目对应不同法律基础,人民法院通常按照房屋价值、宅基地权益、安置资格等内容分别认定归属。
2.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并长期由买受人占有使用,对于体现房屋财产价值的补偿利益,司法实践普遍更加重视交易事实和实际履行情况,而非单纯依据登记情况作出判断。
3.涉及农村房屋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当地宅基地管理政策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求,避免因拆迁补偿问题产生新的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