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转租后遇征收补偿款归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承租赵某所有的一处临街商铺,并依法从事餐饮经营。未经赵某同意,周某将商铺转租给李某经营便利店。租赁期间,当地政府启动房屋征收,涉案商铺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就房屋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补助等项目作出补偿决定。随后,赵某、周某、李某均主张享有部分征收补偿款,三方因补偿款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应根据不同补偿项目的性质分别确定权利主体。房屋价值补偿属于产权人依法享有;因经营活动中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结合实际经营主体及损失承担情况进行认定;搬迁费用、装修补偿等则应根据实际投入及使用情况依法分配。本案中,赵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取得房屋价值补偿;李某作为实际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因征收遭受经营损失,有权获得相应停产停业补偿;周某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其就相关补偿项目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征收补偿并非全部归属于产权人,也并非全部归属于承租人,而应根据各项补偿内容分别确定权利归属。不同补偿项目对应不同法律利益,不能混为一谈。
2.转租关系会影响补偿权益分配。如果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人主张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时,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效力、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各方过错综合判断。
3.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如进行装修、添置设备或者实际承担经营成本,应妥善保存租赁合同、装修合同、经营流水、纳税记录等材料,以便发生征收时依法主张相应补偿。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