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中房屋性质认定错误,将商业用房认定为住宅导致补偿标准降低的救济路径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05年购买一处临街房屋,并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用途为商业,长期用于经营便利店,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2024年,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对涉案房屋依法作出征收决定。
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评估及补偿决定中,将涉案房屋认定为住宅用途,并按照住宅补偿标准计算房屋价值,导致补偿金额较商业用房标准减少近180万元。孙某认为,其房屋产权登记、实际使用情况均属于商业用房,征收部门认定事实错误,遂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原补偿决定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征收部门辩称,涉案房屋虽登记为商业用途,但现场调查时部分区域已作为居住使用,因此按照住宅标准补偿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性质直接关系征收补偿标准,应依据不动产登记、规划审批、合法用途及长期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认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经营行为持续多年,征收部门仅依据征收前局部居住现状即改变房屋性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也未依法说明认定理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最终,法院依法撤销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征收部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性质是确定征收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征收部门应当结合产权登记、规划许可、历史审批资料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不得随意改变房屋性质。
2.被征收人对房屋性质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房屋性质认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程序正当原则。对于直接影响补偿金额的重要事实,应充分调查取证并说明理由,否则依法可能被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条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