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之间就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发生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市一套直管公房承租人,与妻子、长子赵甲、次子赵乙共同居住。后妻子先于赵某去世,赵甲婚后迁出居住,赵乙一直与赵某共同生活,并长期照顾其日常起居。数年后,赵某去世,当地政府启动该片区房屋征收工作,房屋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原租赁关系,并依据相关政策确定涉案直管公房享有征收补偿安置利益。
由于赵甲、赵乙均主张自己有权取得全部补偿利益,双方协商未果。赵甲认为,其作为赵某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平均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赵乙则认为,其长期与父亲共同居住,并实际承担主要照料义务,且征收时实际居住人为自己,应当获得主要补偿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利益不同于房屋所有权继承,其分配应依据当地公房管理政策、共同居住事实以及各方对承租人生活保障所作贡献综合认定,而非简单适用法定继承规则。本案中,赵乙长期实际居住涉案房屋,并持续照料承租人生活,属于征收政策重点保障对象;赵甲虽系法定继承人,但长期未实际居住涉案房屋,与征收安置利益形成的关联程度相对较低。综合考虑共同居住年限、家庭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法院判决赵乙取得主要征收补偿利益,赵甲依法享有相应补偿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直管公房承租权并非遗产,征收补偿利益亦不当然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应根据征收政策及形成补偿利益的基础进行具体分析。
2.判断共同居住人能否参与补偿利益分配,应综合考察是否长期共同居住、是否具有稳定居住关系、是否承担照料义务以及是否属于征收安置对象等因素,而不能仅依据继承人身份确定权益。
3.各地关于直管公房征收安置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结合地方规范性文件及具体征收补偿方案综合认定,做到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实现利益平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