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朱某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17 年拆迁公司、朱某甲、村委会三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以旧房补偿款抵扣回迁房、车库房款,结算明细表确认朱某甲需补交差价 59326 元,本人签字确认。房屋早已交付,但朱某甲长期拖欠未付;原告诉请支付差价并自 2017 年签约日起计付利息,被告认可欠款,但称无还款能力。案涉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旧《合同法》。法院支持本金诉求,因合同未约定补差款付款期限,仅判令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计付利息,驳回早年起算利息的请求。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拆迁安置协议、结算清单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结算补差款项。
拆迁方已履行交付安置房、车库的全部义务,被拆迁人负有足额补缴房屋差价的合同义务。
合同未明确约定补差款支付时间,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债权,但逾期利息只能从起诉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不能从多年前签约时间起算。
债务人仅以无经济能力抗辩,不能免除法定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合同法》44、10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