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张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乙拆迁分得三套安置房,生前与妻子王某和李某签订购房协议,将一套 80㎡还迁房以 464000 元出售给李某,李某支付大部分房款。张某乙去世后,继承人王某、女儿张某甲另行与李某补签《房屋转让协议》,确认房屋买卖事实,房屋早已交付李某装修入住。案涉房屋现登记在开发商第三人名下,尚未分户至王某。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有效、房屋归自己所有、二被告配合过户;被告对诉请无异议,仅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开发商表示服从法院判决配合办证。法院判决合同有效,驳回直接确权归原告的诉求,判令开发商先协助将房屋分户登记至王某名下,再由二被告配合过户至李某,全部税费由李某承担。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先后两份房屋买卖、转让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无违法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出卖人继承人负有配合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前,买受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原告。
过户存在两步流程:开发商先完成初始登记分户至原被拆迁人王某,再由继承人共同配合过户至买受人。
合同约定过户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法院据此确定税费负担主体;双方均无实质纠纷,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1999《合同法》第 60、107 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