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汪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属于杨某某户家庭成员共有。杨某某单独与汪某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协议,汪某某签约时明知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且约定需其他家人签字确认,但仅支付二十余万房款便入住。后杨某某独自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起诉要求汪某某腾房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认定汪某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占有房屋,判令限期腾退,并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次日起按月 2500 元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双方购房、装修、款项争议告知另行起诉处理。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拆迁安置房为家庭共有财产,单独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
买受人签约时明知房屋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且未足额支付全款,不满足善意取得全部要件,无法取得合法占有权;
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享有完整物权,有权主张排除妨害、返还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装修损失、已付房款返还不属于排除妨害案件审理范围,当事人需另案诉讼解决;
无证据证明起诉前原告催告搬离,占有使用费自诉状送达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209、217、236、311 条;《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