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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册户籍人口主张安置房资格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出生于某村,成年后因升学将户口迁出,毕业后长期返回村内与父母共同生活,并一直从事家庭农业生产。后当地政府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村集体制定安置方案,将安置对象限定为征收公告发布时登记在本村户籍册内的人员。张某虽长期实际居住于村内,但因户籍未迁回,未被列入安置人口名单。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张某认为自己自幼生活于涉案村庄,房屋拆迁前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对宅基地及房屋长期实际使用,应享有安置房资格,遂起诉请求确认其享有安置补偿权益,并要求相关部门及村集体依法补充分配安置房。

法院审理认为,征收安置资格的认定,应结合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及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综合判断。户籍登记固然是认定安置对象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标准。对于长期实际居住、持续履行村集体成员义务、与被征收房屋形成稳定生活关系的人员,应结合当地安置政策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中,张某虽非在册户籍人口,但长期居住生活于本村,未在其他地区享受过征收安置待遇,其生活保障与涉案房屋密切相关。法院结合当地安置方案及实际情况,判决相关部门重新核实张某是否符合安置资格,并依法作出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征收安置资格的认定,并非机械依据户籍登记。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村集体成员身份、长期居住事实、生产生活联系以及是否已经享受其他征收安置待遇等因素,实行实质审查。

2.地方征收补偿方案属于安置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但方案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如果安置标准明显损害依法应受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仍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对于长期在农村实际居住但户籍发生迁移的人员,应及时保留居住证明、土地承包资料、村集体缴费记录、村民会议证明等证据,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持续存在的实际联系,为后续主张征收安置权益提供证据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并依法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房屋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