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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危房拆除实为征收的行政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城区拥有一处合法建设房屋。因当地实施城市更新项目,街道办工作人员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李某自行拆除,并表示如拒绝拆除将依法强制处理。李某多次申请查看危房鉴定报告,相关部门始终未予提供。

房屋拆除后,李某发现原址已纳入整体开发建设范围,并非单纯危房治理,而是作为征收项目统一实施。李某认为行政机关以危房治理名义规避征收补偿程序,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实施危房拆除,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鉴定、告知、听证及救济程序,并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目的。如果实际系因公共建设需要取得房屋,应依法适用征收补偿程序,不得借危房治理名义规避法定补偿责任。本案中,行政机关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危房鉴定材料,且涉案房屋拆除后统一纳入征收建设范围,足以证明拆除行为具有征收性质。法院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补偿事宜。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判断行政行为属于危房拆除还是房屋征收,应重点考察行为目的、实施程序及拆除后的土地利用情况,而非仅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名称认定。

2.房屋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协议等环节。行政机关不得以危房整治、违法建设治理等形式替代依法征收,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遇到类似情形,房屋权利人应及时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及项目建设资料,对于后续证明拆除行为真实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