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征收补偿资格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市一套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与其女儿李某某及外孙长期共同居住。2024年,李某去世后,因公房承租关系尚未办理变更手续,房屋仍登记在李某名下。其后,当地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涉案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过程中,房屋管理部门以李某已经去世且承租关系尚未变更为由,仅向李某的继承人协商补偿事宜,未将长期共同居住的李某某列入安置对象。李某某认为,自己自成年后一直与母亲共同居住,从未另行分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属于公房实际同住人,应依法享有征收安置权益,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虽不属于遗产,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长期共同居住且符合当地公房管理规定的共同居住人,其合法居住利益依法应受到保护。是否属于安置对象,应结合共同居住时间、是否具有其他住房、是否实际形成稳定生活关系以及当地征收安置政策综合认定。本案中,李某某长期与承租人共同生活,未另行取得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待遇,其居住利益与涉案房屋具有直接关联。法院最终判令征收部门重新核定安置对象,并依法保障李某某享有相应征收安置权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但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法院通常不会仅依据承租人登记情况确定安置对象,而是更加注重当事人与涉案房屋之间是否形成长期、稳定的居住关系。

2.公房承租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当然消灭。如果符合当地公房管理政策及征收安置规定,同住人仍有机会依法获得安置资格或相应补偿。

3.此类案件中,户籍材料只是判断因素之一,长期居住证明、水电缴费记录、社区证明、居委会登记材料等均可能成为认定共同居住事实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应及时固定和保存。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组织、个人的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