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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籍继承人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父母生前系某村村民,在村内依法建有住宅一处。父母去世后,王某作为独生子依法继承了该房屋,但因其早年已将户口迁入城市,属于非农业户籍,一直未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数年后,当地因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土地征收,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过程中,村集体认为王某已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权取得任何房屋征收补偿,仅同意支付少量建筑残值费用。王某认为,虽然自己不再享有宅基地申请资格,但依法继承的农村房屋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获得相应补偿,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但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属于公民合法财产。继承人取得房屋后,在房屋自然存续期间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征收补偿中的房屋价值补偿应依据房屋产权归属确定,并不因继承人为非农业户籍而当然丧失。本案中,王某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其房屋所有权依法受到保护,法院判令征收部门依法向王某支付房屋价值补偿,但涉及宅基地安置资格部分,按照现行法律及当地政策另行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非农业户籍继承人不能因继承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并不影响其依法继承农村房屋。司法实践中,应区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两者不能混同处理。

2.房屋征收补偿包含不同项目。房屋价值补偿通常对应房屋所有权人,而涉及宅基地重新安置、宅基地资格取得等事项,则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及地方政策分别认定。

3.对于长期未办理继承登记的农村房屋,建议继承人在征收前及时办理继承公证、继承登记或者通过司法确认明确产权关系,减少征收过程中因权属不清产生的争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组织、个人的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实行宅基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