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归属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商业门面房登记所有权人为刘某,刘某于2018年将房屋出租给张某经营餐饮业务,双方签订了五年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张某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多年。后当地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涉案房屋被依法征收。
征收部门将房屋价值补偿、装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并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刘某。刘某认为,征收补偿均系因房屋被征收产生,应全部归产权人所有。张某则认为,停产停业损失系经营中断造成,自己作为实际经营者才是权益主体,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立的目的在于弥补经营主体因征收导致正常经营活动中断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并非房屋价值的组成部分。补偿归属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确定,而不能简单依据产权登记。本案中,张某系实际经营者,持续合法经营多年,营业收入、纳税记录及经营场所均能够相互印证,其依法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法院据此判令刘某返还相应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具有不同法律属性。房屋价值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对应的权利主体可能并不一致,应根据补偿设立目的分别认定。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重点保护的是持续、合法经营主体的经营利益。如果房屋由承租人实际经营,即使产权属于他人,经营者依法仍有权主张相应补偿。
3.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活动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提前约定征收补偿的分配方式,对装修补偿、经营损失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降低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法条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等。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组织、个人的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