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金某与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金某与拆迁公司先后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结算抵扣房屋差价款后,公司尚欠拆迁补偿款 76439.84 元,长期未付。原告诉请支付欠款并按月 3% 计息;被告经传唤缺席庭审。法院支持本金诉求,因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仅判令自立案之日起按 LPR 计付利息,驳回高额月息主张。案涉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旧《合同法》。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拆迁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负有足额结清补偿款的合同义务,逾期付款构成违约。

无书面约定逾期利率时,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自行主张的高额月息,酌情以立案日为起算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法律法规】

1999《合同法》4460107 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67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