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金某与拆迁公司先后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结算抵扣房屋差价款后,公司尚欠拆迁补偿款 76439.84 元,长期未付。原告诉请支付欠款并按月 3% 计息;被告经传唤缺席庭审。法院支持本金诉求,因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仅判令自立案之日起按 LPR 计付利息,驳回高额月息主张。案涉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旧《合同法》。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拆迁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负有足额结清补偿款的合同义务,逾期付款构成违约。
无书面约定逾期利率时,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自行主张的高额月息,酌情以立案日为起算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法律法规】
1999《合同法》44、60、107 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67、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