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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宋某丈夫秦某甲早年与某甲公司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约定回迁案涉房屋;秦某甲去世后,经公证宋某单独继承该回迁房,宋某向实际开发单位某乙公司补缴房屋差价款并实际入住多年。两公司互相推诿,拒绝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协助办证,二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某乙公司提交书面答辩主张办证主责在某甲公司。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十日内共同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拆迁协议合法有效,某甲公司是签约拆迁主体,负有协助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两公司内部项目转让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回迁户。

某乙公司为项目实际开发、收款、交房主体,实际承接项目开发义务,应共同配合办理产权登记。

被拆迁人死亡,经公证全部回迁权益由配偶继承,原告具备完整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

1999《合同法》第六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