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某有限公司与边某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村委会经 “三重一大” 会议决定将村内环境整治劳务发包给隆某公司,未招标、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供机械、人工完成施工,村委会出具加盖公章、多名村干部签字的欠条,确认欠付 16500 元劳务费。后村委会换届,现任班子以不了解前届事宜拒付,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务关系,发包流程瑕疵不影响结算效力,判令村委会全额支付 16500 元劳务费。
【律师评析】
事实劳务关系成立:原告完成全部劳务、有施工明细、现场照片、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欠条、村集体会议记录佐证,债权金额清晰。
未招标仅属内部程序瑕疵,不拒付工程款:案涉环境整治小额劳务不属于法律强制必须招标工程;即便发包流程存在内部管理瑕疵,村委会已实际接受劳务并出具结算欠条,仍应按结算金额付款。
村委会换届不能对抗对外债务: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法人,班子换届只是内部人员更替,法人主体不变,新旧债务由村集体统一承担,现任村委会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拒付。
双方未书面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一次性结清报酬。
【法律法规】
《民法典》465、509、577 条;《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