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五兄弟父母遗留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时张某乙以自己名义签订补贴协议,共领取拆迁补贴 171355.5 元,自行给其余四兄弟各转 15200 元,张某甲拒收并起诉。法院查实:北房三间中 1 间婚前赠与张某甲(归其个人),剩余 2 间属父母遗产由五子女均分;拐把头一间、西房两间归张某乙个人。核算后判令张某乙补足差额,张某丙、丁、戊各自返还多分得款项。张某丁缺席庭审,依法缺席判决。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父母为子女结婚提供婚房,结合当地生活习惯,认定为生前赠与,房屋及对应拆迁款归子女个人,不属于遗产。
父母遗留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款属于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割。
实际领取全部补偿款的张某乙、多领款项的其他兄弟,负有向张某甲返还对应份额拆迁款的义务。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裁判。
【法律法规】
《民法典》1120、1122、1130 条;《民事诉讼法》67、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