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遇征收,承租人能否主张建设成本及搬迁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陈某位于国有土地上的一处钢结构仓库用于货物存储,租赁期限五年。合同签订时,双方均知晓该仓库属于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临时建筑,但因长期实际使用且具备基本仓储条件,物流公司仍按约支付租金并持续经营。
租赁期间,当地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部门认定涉案建筑属于依法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对建筑物本身不予补偿,但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了部分搬迁补助费用。物流公司认为,其承租后投入大量资金增设货架、消防设施、监控设备及装卸平台,并因征收发生设备拆装、运输等费用,遂起诉要求陈某支付建设投入成本及搬迁费用。
陈某辩称,涉案建筑依法不属于应予补偿的合法建筑,自己未取得建筑补偿,物流公司投入设施属于其自主经营行为,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属于房屋价值补偿范围,但承租人为履行租赁合同形成的合法财产权益,并不当然因建筑性质而全部丧失。对于能够拆除并继续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由承租人自行迁移;对于已与建筑形成固定连接、无法拆除或者拆除后明显丧失使用价值的附属设施,应结合双方约定、设施性质及实际损失依法处理。另因征收直接产生的设备搬迁、运输等合理费用,属于经营损失的一部分,物流公司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最终,法院结合证据情况,对物流公司实际发生的合理搬迁费用予以支持,对无法证明损失金额及属于自行扩张经营产生的投入未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临时建筑遇征收时,应区分建筑物补偿与承租人合法财产权益。建筑本身是否获得补偿,主要取决于建筑是否合法、是否在批准期限内;而承租人依法形成的设备、装修及搬迁利益,则应依据实际损失分别判断,并非全部因建筑违法而不受保护。
2.承租人主张建设成本或搬迁费用,应重点证明投入事实及损失金额,包括施工合同、采购发票、付款凭证、现场照片、资产清单等证据。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按照承租人主张金额直接支持,而会结合设施是否能够重复利用、是否发生折旧等因素综合认定。
3.实践中,承租人在租赁临时建筑前,应充分了解建筑合法性及征收风险,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征收发生后的补偿分配、设备搬迁及装修处理方式,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