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使用协议》被定性为“借用合同”,承租人主张征收补偿款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亲属关系。多年前,李某允许张某无偿使用其名下一处房屋用于仓储经营,双方签订《房屋使用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房屋日常维护,不支付任何使用费用,也未约定使用期限及收益分配。数年后,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与李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及其他相关补偿。张某认为,其长期实际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还曾投入部分资金进行维修,故有权取得部分征收补偿款,遂诉请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李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张某一直无偿使用房屋,仅属于借用性质,并未取得独立的财产权益。征收补偿针对的是房屋产权利益,张某无权参与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合同性质应结合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而非仅依据协议名称。本案中,张某长期无偿占有使用房屋,未支付租金,也不存在以租金作为对价的合同安排,符合借用合同的法律特征,不属于租赁法律关系。借用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利益,但并不因此取得房屋财产权利。涉案征收补偿主要针对房屋产权价值,依法应归产权人李某享有。张某虽主张投入维修费用,但未能证明维修支出对应补偿项目及具体金额,最终法院驳回其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将《房屋使用协议》误认为租赁合同,但合同性质应依据双方是否存在租金对价、是否形成有偿使用关系综合判断。无偿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通常更符合借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2.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在征收补偿中的法律地位存在明显区别。借用人原则上仅享有合同项下的使用利益,并不因长期占有房屋而取得房屋征收补偿权益。涉及产权价值的补偿项目,通常仍归产权人享有。

3.若实际使用人在房屋内进行了装修、添附或者形成其他合法财产利益,可以依据具体损失另行主张相应补偿,但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投入事实、价值数额以及与征收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对应关系,仅以长期占有使用房屋作为依据,一般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据相关条款、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