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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簿与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分别为“住宅”与“商住”,遇拆迁补偿标准适用争议确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吴某通过房屋买卖取得某市临街房屋一套,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因历史登记原因,吴某持有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用途为“商住”,而后续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用途为“住宅”。吴某长期将房屋一层用于经营便利店,二层及以上用于居住,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十余年。

2025年,当地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按照住宅标准计算房屋价值补偿,仅给予少量搬迁补助,未按照经营性房屋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吴某认为,产权证长期记载为“商住”,且实际持续用于经营,应按照商住用途给予相应补偿,遂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提起民事确权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实际用途,并据此作为确定征收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

征收实施单位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系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法定依据,登记簿记载为住宅,应以住宅用途确定补偿标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法定依据,在登记簿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时,一般应以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但登记簿关于房屋用途的记载,并不当然排斥人民法院结合历史审批资料、规划用途、长期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对房屋实际用途进行综合认定。

2.征收补偿标准不仅涉及物权登记事项,还涉及被征收房屋长期形成的实际利用状态及合法经营利益。对于历史形成的商住混合用途房屋,应区分规划用途、登记用途及实际用途之间的关系,避免机械适用登记信息。

3.本案中,吴某长期依法经营便利店,并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经营行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如能够证明经营用途符合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规定,即使登记簿记载为住宅,亦应结合征收补偿规范,审查其是否符合经营性补偿条件,而非仅依据登记用途作出认定。

4.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坚持合法登记与客观事实相结合的审查原则,对涉及征收补偿标准的房屋用途争议,会综合审查登记资料、审批手续、经营证照及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平衡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组织、个人的不动产,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