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甲诉马某乙、王某甲赠与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二人 2021 年共同签订赠与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两名女儿马某乙、王某甲;同日二女儿作为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先后领取部分补偿款,余款未发放。后原告以女儿疏远自己、拒不赡养、生病不支付医药费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分得一半拆迁补偿款并配合办领手续。两名女儿举证日常看望、转账医药费、住院陪护记录,主张已尽赡养义务。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系夫妻二人共同处分,原告无权单方主张撤销。
2. 房屋已拆迁灭失,物权转化为拆迁补偿权益,受赠人已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部分款项,财产权利完成转移,不满足任意撤销权行使条件。
3. 被告举证证明日常照料、承担医疗费、住院陪护,不存在严重不履行赡养义务情形,不具备法定撤销赠与事由。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零一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