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宫某诉某甲公司、毕某乙、房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原告向某甲公司供应瓷砖、地板,2019 年对账欠付货款 287356 元,后仅支付 10 万元,尚欠 187356 元。欠款发生时毕某乙系公司唯一股东(一人有限公司),后股权无偿转给毕某甲,毕某甲现已去世。原告诉请:公司还款并计逾期利息;毕某乙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毕某甲继承人房某、毕某丙、毕某丁、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担责。 毕某乙抗辩:债务系毕某甲个人债务、已超时效、不存在公司对账;房某等继承人称放弃继承,不应担责。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毕某甲长期对外以公司负责人对接业务、会计证实对账、公司公户支付货款、送货单据相互印证,原告有理由相信毕某甲有权代表公司出具欠条,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债务属于公司债务。
2. 债务发生在毕某乙持股一人公司期间,毕某乙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独立,依据公司法 63 条,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不能免责。
3. 毕某甲名下房产、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某虽书面放弃继承,但实际持续占有使用遗产,该放弃行为认定无效,需在毕某甲遗产份额范围内清偿债务;其余继承人未实际占有,无需担责。
4. 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 LPR1.5 倍计算。
《民法总则》第 172 条;《公司法》第 63 条;《民法典》第 1161 条、1160 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