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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遗漏人口导致安置利益减少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某户原拥有两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29号房屋面积33.42㎡,32号房屋面积43.8㎡),户内共有两名在册人口。2009年,当地实施征收项目时,征收部门仅将29号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并与徐某某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户内两人计算,适用低限安置保障,确定可安置面积为120㎡,并已履行完毕。但32号房屋未被纳入此次征收范围,亦未在补偿协议中予以处理。

2021年,当地再次实施征收项目,32号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认为,该户已在2009年享受了120㎡的低限安置保障,故本次仅同意按房屋重置价对32号房屋进行补偿。徐某某户不服,主张32号房屋系因征收部门工作疏漏导致遗漏,本次征收应当按现行标准对该房屋进行完整补偿。

经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认为:虽该户已在2009年享受了120㎡的低限安置保障,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对32号房屋仍享有法定的补偿安置权利;鉴于现行补偿标准较2009年已有大幅提高,仅按重置价补偿将减损该户权利。遂决定撤销原补偿决定,责令重作。最终,征收部门按两次征收的补偿标准差价对该户予以补足。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本案系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中因安置人口认定及房屋遗漏处理引发的典型纠纷,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征收部门因工作疏漏遗漏部分房屋或人口后,后续征收中应如何处理。

2.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应补尽补原则。征收部门负有对征收范围内房屋、人口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因征收部门工作疏忽导致房屋被遗漏、未纳入补偿范围,该过错后果不应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对房屋在后续征收中能够获得安置补偿存在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3.在处理遗漏问题时,既要防止被征收人获得重复安置的不当利益,也要避免因征收部门过错导致被征收人权益受损。本案中,复议机关采取补差方式——按现行补偿标准计算安置利益后扣减已获补偿部分——既避免了重复安置,又确保了被征收人获得现行标准下的应有权益,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以人为本的安置理念,具有合理性。

4.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注意:仔细核对协议中载明的被征收房屋范围、安置人口信息及安置面积,确认是否存在遗漏;对明显存在遗漏的情形,应拒绝签署协议并要求征收部门补充调查;如已签署协议后发现遗漏,应及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