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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租国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企业长期承租一处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并依法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因当地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案涉房屋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向产权人支付了房屋价值补偿款。

企业认为,其在承租期间投入大量资金对房屋进行装修,并长期在该处开展经营活动。房屋被征收后,企业不仅需要搬迁设备、重新租赁经营场所,还因停业造成经营损失,遂要求征收部门和产权人共同支付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及装修补偿等费用。

产权人辩称,征收补偿对象系房屋所有权人,企业作为承租人无权要求征收补偿;双方租赁合同中亦未约定拆迁补偿归企业所有,因此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价值补偿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由产权人依法取得。但企业作为合法承租人,因房屋征收产生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以及依法应当补偿的室内装修、装饰等损失,与房屋价值补偿属于不同性质的补偿项目。企业能够证明相关损失实际发生且符合补偿条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企业关于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及装修补偿的部分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征收补偿并非全部归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实践中,应根据补偿项目的性质区分权利主体。房屋价值补偿通常归产权人所有,而因搬迁、停产停业、装修装饰等产生的损失,则应依法由实际权益受损人享有,不能一概归属于产权人。

2.企业承租国有房屋合法经营期间,因征收导致经营中断、设备搬迁、装修灭失等实际损失,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一般可以依法主张相应补偿。是否享有补偿,不因企业不是房屋产权人而当然被否定。

3.企业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尽量对征收拆迁情况下装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及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应妥善保存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装修合同、经营流水等证据,以便发生征收时能够充分证明实际损失,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