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遗漏附属设施补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区征收部门因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对张某所有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按照评估结果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但未对院墙、大门、车棚、水井、院内硬化地面及树木等附属设施作出明确约定。
房屋拆除后,张某认为其院内附属设施均系自己出资建设,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征收部门仅对房屋主体进行了补偿,遗漏了多项附属设施补偿,遂要求补发相应补偿款。征收部门则认为,部分附属设施属于房屋配套设施,已包含在房屋整体评估价值内,其余设施因缺乏审批手续或者价值较小,无需另行补偿。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征收部门依法对遗漏的附属设施重新评估,并支付相应补偿款。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仅包括房屋主体价值,对于依法建设、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且未纳入房屋主体评估范围的院墙、大门、车棚、水井、院内硬化地面等附属设施,也应依法给予补偿。征收部门主张相关设施已经包含在房屋评估价值内,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对遗漏的附属设施重新组织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征收补偿并非仅针对房屋主体。实践中,围墙、大门、车库、储藏室、院内硬化、水井、树木等附属设施,如果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且属于合法财产,同样属于征收补偿范围。征收部门不能因补偿协议未明确列明或者评估存在遗漏,而当然免除补偿责任。
2.判断附属设施是否应当单独补偿,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已经纳入房屋整体评估范围。如果评估报告已经将附属设施价值一并计入房屋价值,一般不宜重复补偿;如果评估报告遗漏相关设施,则被征收人有权申请补充评估或者依法主张补偿。
3.被征收人在征收评估阶段,应认真核对现场调查记录、评估报告及补偿清单,对遗漏登记或者漏评项目及时提出异议,并注意保存附属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应当全面、客观反映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值,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