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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房质量问题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张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张某搬迁后,由征收部门提供一套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建成交付后,张某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墙体开裂、屋面渗水、卫生间漏水、门窗安装不牢固等多处质量问题,部分设施无法正常使用,遂拒绝办理收房手续,并要求征收部门更换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或者赔偿损失。

征收部门辩称,案涉房屋虽存在部分质量瑕疵,但均属于一般质量问题,不影响房屋正常居住,可以通过维修予以解决,张某拒绝收房缺乏依据,不应继续支付过渡安置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征收部门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继续支付过渡安置费用,并赔偿因延期入住造成的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征收部门交付的安置房应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于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维修整改,确保房屋达到交付条件。整改完成前,被征收人拒绝接收存在质量问题的安置房具有合理理由,不应承担逾期收房责任。因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入住的,征收部门仍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过渡安置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征收部门限期完成房屋维修整改,并继续支付相应过渡安置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安置房虽属于拆迁补偿房屋,但其交付标准并不低于普通商品房。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付符合国家工程质量标准、能够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如果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被征收人有权要求维修、整改或者依法主张相应违约责任。

2.并非所有质量问题都可以成为拒绝收房的理由。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质量问题的性质、程度及是否影响正常居住综合判断。如果仅存在轻微瑕疵,一般可以通过维修解决;但对于漏水、主体结构缺陷、电路故障等影响安全和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被征收人有权暂缓接收房屋。

3.安置房未达到交付条件前,被征收人的过渡安置期限并未结束。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实际入住的,征收部门通常仍应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支付过渡安置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实践中,被征收人在验房时应及时拍照、录像,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以固定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