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长期未交付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刘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刘某搬迁腾退房屋后,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并约定安置房交付期限及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刘某按约搬迁并完成房屋交付。然而,约定交房期限届满后,安置房项目因建设进度滞后等原因迟迟未能交付。征收部门虽多次表示正在推进建设,但始终未明确具体交付时间。刘某长期只能在外租房居住,持续承担租金等费用,遂诉至法院,请求征收部门继续履行交付安置房义务,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过渡安置费。
征收部门辩称,安置房延期交付主要系施工、审批等客观因素造成,并非故意违约,且一直按照规定发放临时安置补助,不应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征收部门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已构成违约。施工进度、审批流程等原因属于征收部门应当预见并协调解决的事项,不属于免责事由。在继续履行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行交付安置房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征收部门继续履行安置房交付义务,并向刘某支付相应违约金及过渡安置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依法成立的民事合同,协议签订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征收部门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的,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不能仅以项目建设延期等理由免除责任。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与逾期交房违约金性质不同。临时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弥补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支出,而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协议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同时主张相应权利。
3.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重点关注安置房交付时间、违约责任、过渡期限及补偿标准等条款,并妥善保存协议、搬迁证明、租房合同等证据。一旦长期无法交房,应及时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