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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前已签订合法产权调换拆迁安置协议,安置房房号特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诉求被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严某甲、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查封开发商某公司名下凯旋国际 204 室,多次续封。周某甲 2010 年就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案涉 204 室明确约定为其安置房,房屋早已特定。法院 2015 年 2 月实施预查封,开发商明知房屋被查封,仍在 2015 年 3 月与周某甲补签安置买卖合同并过户,相关负责人另案被判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周某甲提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起诉要求继续执行该房屋。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拆迁产权调换安置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满足法定条件可排除执行:查封前已和征收部门签订合法产权调换协议、安置房位置房号明确特定,无需看后续补签合同、过户行为是否发生在查封后。

2. 周某甲拆迁安置协议订立、房屋特定化均早于法院查封,符合执行异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可排除执行的全部要件。

3. 开发商非法处置查封房产的刑事判决,不改变周某甲在先成立的拆迁安置物权期待权效力,不能以此对抗安置户合法权益。

4. 案外人周某甲已完成举证,证明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驳回申请执行人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 《民诉法解释》309311:案外人承担享有排除执行权益的举证责任;

2.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查封前订立产权调换协议、房屋特定,安置户可排除普通债权执行;

3.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