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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逾期未履行办证备案义务构成违约,无证据证实单方全责及实际损失,仅判令协助办证,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房产公司签订拆迁调换安置合同,约定开发商交房后 360 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材料配合办证。2021 年 9 月 23 日房屋交付,开发商长期未完成备案手续。张某起诉要求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并主张按贷款利息标准计收逾期办证违约金。开发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调查确认办证需要买卖双方共同提交材料,调解阶段开发商承诺限期办证,张某未接受。

律师评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拆迁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开发商负有交房后限期提交办证备案资料的附随义务,逾期未履行构成违约。

2. 不动产登记需要开发商、业主双方配合提交材料,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逾期办证完全归责于开发商单方。

3. 张某未举证证明因长期无法办证产生实际经济损失,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4. 开发商应在判决限定六十日内完成办证资料备案,配合张某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3.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