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自行改扩建房屋后遇政府征收,要求分配拆迁补偿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公司向某单位承租房屋及院落用于经营,并经出租人同意对部分房屋进行了改扩建及装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如因政府征收、拆迁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无条件腾退,出租人无需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后因城市更新需要,政府依法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领取了相应征收补偿款。承租人认为,其长期投入资金进行改扩建、装修并持续经营,征收补偿中包含了相关投入价值以及停产停业等损失,自己应当享有相应补偿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出租人支付拆迁补偿款。
出租人辩称,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政府征收导致合同终止的,无需向承租人支付任何费用,且房屋征收补偿依法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无权要求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已明确约定因政府征收导致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腾退房屋且出租人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涉案房屋可能被征收已有合理预期,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承租人据此主张分享房屋征收补偿款,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承租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但对于承租人因征收所产生的相关利益,双方可以通过租赁合同进行约定。只要合同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实践中,不少承租人为经营需要投入资金进行装修、改扩建,但并不意味着当然享有房屋价值补偿。若合同已明确约定因征收导致合同终止且出租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再主张分享房屋征收补偿款,一般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3.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用等利益归属,建议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作出明确约定。否则,一旦房屋被依法征收,极易因补偿范围和补偿对象发生争议,增加双方诉讼成本。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