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翻建房屋分家协议真伪经笔迹指纹鉴定核实,在先建房处置协议有效,结合赡养贡献划分房屋使用权益,不宜实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父母二人留有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一处,育有三姐妹甲、乙、丙。母亲 2011 年去世,父亲 2020 年去世。2010 年全家在原有老宅基础上翻建二层楼房,无正规建房审批手续。 姐妹丙提交《盖房及房屋处理方案》,建房前全家签字约定建房出资出力分配、房屋共有规则、父母过世后份额继承安排;姐妹甲乙提交落款 2010 年《分家单》,主张房屋一层房间分别归二人所有。丙对分家单上本人、配偶签字、手印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指纹、笔迹鉴定均确认分家单中丙及其配偶签字捺印均非本人形成。 庭审各方对建房出资、赡养老人情况分歧巨大:甲乙主张建房由二人出资,长期照料父母,丙未尽赡养义务,要求各分得 40% 房屋份额;丙抗辩建房材料、人工由己方出资,父母晚年长期与自己共同居住,承担大量医疗费、保姆费、丧葬费,尽主要赡养义务,依建房处置协议应分得 50% 份额,另自行出资后期整体装修修缮,要求甲乙分摊装修、超额建房成本。 法院查明:1.《盖房及房屋处理方案》各方均认可真实,形成早于分家单,系建房前真实合意;分家单经鉴定系伪造,对丙无约束力;2. 丙为本村农业户籍,长期在案涉宅院居住生活,父母晚年主要由其照料,赡养付出更多;甲乙为非农户籍,婚后长期在外居住;3. 案涉翻建房屋无建设审批手续,无法确认完整合法所有权,仅处理占有使用权益;4. 房屋院落整体连通,拆分实物使用会大幅减损房屋效用,不适宜物理分割。 法院认定房屋使用权益丙占 50%,甲乙二人合计 50%;综合户籍、长期居住、赡养贡献、房屋完整使用价值,判令整院房屋由丙占有使用;甲乙坚持实物分割,不予支持;分家单鉴定费用由提交分家单的甲乙承担;建房、装修投入在份额划分时已综合考量,丙主张抵扣款项不予支持。
1. 多份家庭房产协议效力认定规则 数份家庭财产书面协议存在冲突时,形成在先、各方均认可、签署背景清晰(建房前置约定)的协议效力优先;后出具的分家文书经笔迹、指纹司法鉴定,签字捺印并非当事人本人形成,不能约束该方,不能推翻在先合法书面约定。
2. 农村无审批翻建房屋处理边界 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未取得规划、建房审批,法院不确权房屋所有权,仅处理当事人内部占有使用权益;裁判不影响行政机关后续对违建、宅基地使用权的查处认定。
3. 法定继承多分赡养裁量标准 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以均等为基础;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大额医疗、丧葬、保姆开支,持续照料老人的继承人,法院可酌情多分房屋使用权益。
4. 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割裁判口径 宅基地使用权依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房屋院落结构整体连通、拆分后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价值的,适用 “不损害遗产效用” 原则,不支持实物切分,判令由长期居住、户籍匹配一方整体占有使用,其他继承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折价补偿。
5. 司法鉴定费用负担原则 一方提交书面证据,对方对签字手印真实性提出异议,经鉴定文书确系伪造、签字捺印不实的,全部鉴定费用由提交虚假文书一方承担。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遗产为死者遗留合法财产;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一千一百三十条: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不宜分割的,可折价、补偿处理;
4.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家庭书面协议对全体签字人具有约束力;
5.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举证不实、伪造证据产生的鉴定、诉讼成本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