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一层安置房屋客观无法交付,法院解除对应条款,按一层商业价值折价补偿、支持逾期安置违约金,互负到期债务依法抵销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2012 年汪、李二人与开发企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拆除原告自有房屋,返还包含 30.13㎡一层安置房屋及多套住宅,过渡期至 2014 年 10 月,超期未回迁开发商按标准发放过渡费,同时约定高额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告依约腾空房屋交付拆除,其余住宅安置或货币补偿均履行完毕,仅案涉 30.13㎡一层房屋因规划调整永久无法修建、交付。 开发商抗辩:案涉房屋书面标注为住宅而非商铺,应按普通住宅评估价补偿;住建局早年评估报告应直接采信,无需重新鉴定;已发放过渡费至 2021 年 8 月,过渡费已覆盖全部逾期损失,不应另行支付违约金;原告诉请超三年诉讼时效;原告尚欠房屋补差款 10 万元应予抵扣。 法院审理中依原告申请委托评估,案涉原址一层房产市场价值 35.76 万元。法院认定该安置房屋位于地面一层,具备商业使用属性,不能单纯按普通住宅计价;开发商长期无法交付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持续沟通协商,起诉未超时效;双方互负到期款项,原告欠付 10 万元补差款可在补偿款中抵销。核算后开发商应付折价补偿 257600 元。 协议约定日千分之五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低至过渡费标准 8 元 /㎡每月的 1.3 倍,法院予以认可,自停发过渡费次日起计 55 个月逾期安置违约金 17234.36 元;因开发商拒绝按一层商业价值协商补偿,本案鉴定费 6000 元由开发商全额承担。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安置房屋客观履行不能的合同处置规则 拆迁安置协议项下特定安置房源因规划调整无法修建、事实上不能交付,属于《民法典》580 条履行不能情形,守约方有权单独解除协议中对应安置房屋条款,合同其余已履行部分继续有效,同时可主张违约折价赔偿。
2. 一层安置房屋价值认定裁判标准 安置协议仅文字标注 “一层住房” 但未明确为纯住宅,房屋坐落于临街一层,天然具备商用价值,不能仅依书面文字机械按普通住宅计价;应当结合区位、楼层、使用属性委托评估,以评估市场价格作为货币补偿依据。
3. 过渡费与逾期安置违约金可并行主张 过渡费是拆迁期间对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损失的基础补偿,逾期安置违约金是开发商违约交房的惩罚性赔偿,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发放过渡费不能免除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合理调低后的违约金法院可支持。
4. 到期债务法定抵销适用 同一拆迁安置法律关系内,被拆迁人欠付开发商房屋面积补差款、开发商应付安置房屋折价补偿款,双方互负到期金钱债务,开发商主张抵销,法院依法准许直接抵扣。
5. 持续性违约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开发商无法交房的违约状态持续存在,且被拆迁人持续协商维权,诉讼时效持续中断,开发商时效抗辩不予采信。
6. 鉴定费用负担分配 因开发商拒不认可房屋一层商业价值、拒绝协商补偿,引发司法鉴定产生的评估费用,由过错方开发商承担。
1.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互负同种类到期债务可主张法定抵销;
3.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违约应当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4.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标的物事实上履行不能,守约方可请求终止对应合同条款,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
5.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十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履行不能纠纷适用民法典 580 条;
6.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