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权利人主张程序违法要求全额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黄某在某城市郊区自建一处两层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及经营小型仓储。该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仅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相关审批材料。2024年,该区域纳入城市更新征收范围后,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进行调查评估。经认定,其中一层主体建筑属于历史合法建设部分,但二层系未经审批擅自加建,违反规划管理要求,属于违法建筑。征收部门据此对合法部分给予补偿,对违法加建部分不予补偿,并出具《不予补偿认定意见书》。
黄某不服,认为涉案房屋已实际居住多年,二层加建系历史形成且未被执法机关处理,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更不应据此扣减补偿金额,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补偿认定,并要求按整体房屋价值全额给予征收补偿。征收部门辩称,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应以法定审批手续及规划许可为依据。违法建筑依法不属于补偿范围,对违法部分不予补偿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据明确。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征收补偿的前提是合法建筑物及其合法权益。对于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部分,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属于应予补偿范围。征收部门在认定过程中依据现场调查、历史审批资料及规划核查结果作出认定,程序并无明显不当。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二层建筑已依法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其主张全额补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征收补偿的核心前提是“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对所有现实存在建筑均给予同等补偿。违法建筑原则上不纳入补偿范围,这是征收制度的基本规则。
2.对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以规划许可、建设审批及历史档案为依据,而不能仅以长期居住事实或者未被及时查处作为合法性依据。
3.在征收实践中,部分房屋存在“历史遗留加建”情形,权利人如对认定结论不服,应重点围绕审批手续、历史合法性及程序正当性提出证据,而非简单主张“使用多年即应补偿”。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