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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签订并履行后,一方主张评估标准错误要求重新分割补偿款,法院依法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共有一处位于城中村的房屋。2022年,该房屋纳入城市更新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依据现场评估及人口核定情况,与李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总额为320万元,其中包含房屋补偿、装修补偿及搬迁奖励等项目

协议签订后,补偿款已全额支付并完成安置补偿手续。陈某在得知补偿金额后,认为评估机构未将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及附属构筑物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导致补偿金额偏低,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补偿协议部分无效,并重新核算补偿款后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李某辩称,征收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具有资质,补偿标准已经过政府审核确认,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协议已履行完毕,不存在重新调整的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属于行政征收补偿制度下形成的民事利益转化结果。征收补偿协议经双方签订并履行完毕后,除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外,当事人不得仅以评估结果不满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已履行协议。陈某未能证明补偿协议存在违法或可撤销事由,其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经依法签订并履行,通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当事人不能仅以“补偿偏低”“评估不合理”为由否定协议效力,否则将破坏征收补偿秩序的确定性。

2.在征收程序中,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通常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如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应当在法定程序内提出复核或行政救济,而非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另行提起民事调整请求。

3.对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征收补偿款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转化形式。一方代表签约并领取补偿款,只要程序合法、无恶意隐瞒或欺诈情形,通常不影响另一方按内部共有关系主张分割,但不当然构成对补偿标准的重新审查依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撤销。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公平补偿原则,并依法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