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经公证继承、公证赠与,房号登记笔误不影响过户义务,判令分步办理产权过户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开发商某公司早年拆迁梁某乙私房,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约定子女梁某甲享有 84㎡安置面积;回迁材料登记房号笔误,将实际 403 房错写为 401 房。 梁某乙去世后,四名子女公证继承,确认案涉房屋由梁某甲继承;同日梁某甲办理公证赠与,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苏某,苏某自房屋交付后长期实际居住使用。 后续办理过户时,因回迁档案房号与实际房屋不一致、房屋实测总面积 99.8497㎡超出协议约定 84㎡,开发商拒绝直接配合苏某过户,主张仅能先过户至拆迁户梁某甲名下,超面积部分需补差价。苏某起诉开发商、赠与人梁某甲,要求二方配合直接将房屋过户至自身名下。 另梁某甲为澳门居民,案件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法院张贴公告无人申报房屋其他权利。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拆迁安置档案、公证书出现房号、文字笔误,只要有测绘图纸、历史诉讼文书、长期占有使用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可确认真实对应房屋,不导致继承、赠与行为无效。
2. 安置房权利流转具有先后顺位,开发商仅与拆迁户存在拆迁合同关系,无义务直接将房屋过户给拆迁户之外的受赠人,司法实践一般判决分步过户。
3. 产权调换安置房实测面积大于协议约定安置面积,遵循等价补差原则,差价纠纷独立于过户义务,不能作为拒绝配合办理过户的抗辩理由。
4. 港澳居民作为不动产案件当事人,程序上参照涉外案件处理,上诉期、送达规则与内地当事人存在区别。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附随协助过户义务。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5.《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涉港澳民事案件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