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主体公司更名、手写变更房号与面积且已交房补差,开发商应配合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拆迁安置)纠纷案(图文)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苗某与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按原有房屋面积 1:1.1 置换安置房,原约定东南户型,后因该户型对外出售,双方协商调整为 12A 东单元 12 层西南户 1205 号;协议上手写修改安置面积,阳台计入总面积后安置面积变更为 100.64㎡,超出原标准面积苗某按 3000 元 /㎡补齐差价。开发商收取补差款后向苗某交付案涉房屋钥匙,出具交房清单、收取物业相关费用。 后续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更名,变更为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案涉楼栋初始大证登记在更名后的被告公司名下。苗某多次催告开发商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被拒,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过户;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院调取不动产登记资料、楼栋分层平面图核实:原协议标注东南户 1206 号已对外出售,西南户 1205 号即为案涉实际交付房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企业仅变更工商名称,法人主体不变,无需重新签订安置协议,更名后的企业必须承接原拆迁安置合同全部义务,不得以公司更名拒绝履行办证义务。
2. 拆迁安置协议上手写修改房屋标的、面积,若存在开发商实际交房、收取补差、收取物业费用等履行佐证,即便修改处未加盖公章,法院亦可认定变更系双方合意,手写内容有效;仅单方私自涂改无履行佐证的,涂改无效。
3. 安置房源因开发商另行出售无法交付原约定户型,双方协商置换其他房源并实际交付、结算差价的,置换后的房屋即为合同履行标的,开发商不得以房号与原打印文本不一致拒绝办证。
4. 开发商办理完楼栋整体首次登记(大证)后,安置户主张协助分户过户的诉请,法院一律应予支持,协助过户是房屋交付后的法定附随义务。
1.《民法典》第 502 条:合同成立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法人名称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与履行。
2.《民法典》第 509 条: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过户等附随义务。
3.《民法典》第 543 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实际履行行为可佐证变更合意。 4.《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5.《民事诉讼法》第 66、67 条:当事人举证规则,法院可依职权调取不动产登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