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二手转让,买卖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仅判令出卖人协助过户,拆迁办、开发公司因合同相对性不承担协助义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景某甲通过拆迁安置取得案涉回迁房,实际出资、收款、处置房屋的为景某乙(二人姑侄关系)。2019 年罗某与景某甲、景某乙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总房款 235000 元,罗某全额转账支付给景某乙,房屋交付罗某长期居住使用。后期该回迁小区整体具备办理分户产权证条件,但因早年拆迁安置协议手续存在瑕疵,景某甲、景某乙拖延配合过户。罗某起诉,请求:1、确认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景某甲、景某乙、拆迁办、开发公司四方共同配合完成过户登记。拆迁办辩称安置协议手续不完善,不同意直接配合买受人过户;开发公司表示仅可配合被安置人景某甲办理手续。各方均到庭应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回迁安置房未办产权证不影响二手买卖合同效力,只要双方自愿交易、价款结清、房屋交付,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出卖人不能以安置手续瑕疵拒绝履行过户义务。
合同相对性核心规则:拆迁办、开发商仅对拆迁安置协议相对人(被安置人)负有办证协助义务,对二手购房第三人无直接协助义务,法院不会直接判令拆迁单位、开发商配合二手房买家过户。
区分两类裁判情形:
仅起诉二手买卖双方:仅判决出卖人协助买家过户,拆迁主体不担责(本案裁判思路);
诉求完整两步过户:需另行主张先由拆迁单位过户至被安置人,再由被安置人过户至买家,本案原告诉请直接四方一并配合,无法律依据故驳回第三人协助诉求。
多人共同在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处签字捺印、共同收取房款、交付房屋,全部签字人均为共同出卖人,共同承担协助过户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 119、465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合同相对性规则。
2.《民法典》第 509 条: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履行协助过户附随义务。
3.《民法典》第 577 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4.《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交易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办证条件成就于民法典施行后,过户履行纠纷适用《民法典》。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第三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