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愿出具房票承诺土地补偿,独立民事约定有效,逾期付款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某甲公司开发占用田某甲土地,出具两张加盖公章房票,约定可抵扣购房款,不购房则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现金补偿,合计补偿 722584 元。到期后公司拒不付款。 公司抗辩征地补偿法定主体是政府,房票非真实意思、应属无效,自身已交土地出让金无付款义务;原告主张按 LPR 四倍计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房票系公司盖章出具,属于双方平等自愿达成的民事补偿约定,合法有效,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2. 公司与政府之间土地出让纠纷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对农户的补偿承诺,不得以此拒付补偿款。
3. 无证据证明房票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其抗辩违背诚信原则不予采纳。
4. 双方未约定四倍利息,原告举证不足,仅支持按一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保全保险费无合同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