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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收取货款长期不供货、门店关停致合同目的落空,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付息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唐某某委托他人与建材经营部签订建材购销合同,累计支付货款 29373 元。收款后经营部迟迟不发货,门店现已拆除、经营者失联,唐某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足额支付货款后,出卖人负有交付货物义务。

2. 经营部门店关停、长期拒不供货,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自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解除。

3. 商家占用货款造成原告资金损失,应返还全部货款,并按 LPR 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